租车后拆卖零件牟利 两男子因合同诈骗获刑
日期:12-24
本报讯(漳州融媒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张伟良 颜丽月)以租车为名,行诈骗之实,两名男子受人指使租来高档轿车后,竟将车辆直接交付他人拆解变卖零件。近日,经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尹某、高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高某在明知上家“炸弹”(另案处理)意图以“租车抵押”方式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受雇参与犯罪。二人分工明确:由尹某出面,以客户身份在租车平台签订合同租用车辆;高某则担任“押车”角色,负责将租得的车辆驶往指定地点交付。2024年9月14日,尹某按计划租得一辆宝马轿车后,随即与高某一同根据指令,将车辆开至龙海区某处,交予他人(另案处理)进行拆解。租车行发现车辆异常失联后报警,警方最终在一处车库内找到了已被拆解得“面目全非”的车辆。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7万元。案发后,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高某主动投案。
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尹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车辆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提醒,公民与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试图以“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牟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