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 吴群英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请求的决定
日期: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到龄退休,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吴群英辞去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决定通过之日起,吴群英的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