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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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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闽东日报

保证期内起诉又撤诉是否认定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

日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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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平安与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又自动撤回对保证人的诉讼,该情形是否认定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从而对该保证人起计诉讼时效。近日,蕉城法院审结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

  某银行与陈某、黄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银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黄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月5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207.25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6年9月8日,某银行与陈某、黄某、周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5万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本金的确定期间,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9年8月28日,借款用途范围为养猪等;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年(季)末月/月的第20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固定利率即月利率1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人从其违约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保证人愿为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与借款人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5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陈某、黄某在借款人处签章,周某在保证人处签单。同日,陈某、黄某向某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载明借款人陈某于2016年9月8日在办理个人贷款额度5万元,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有效期限自2016年9月8日至2019年8月28日,为保证按约归还贷款本息,本人与配偶共同承诺自愿为此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于2018年9月3日向陈某发放贷款3万元,月利率11‰;发放贷款2万元,月利率5.625‰。陈某借款后,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利息,截至2022年1月5日,尚欠某银行借款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207.25元。某银行于2021年5月13日提起诉讼,于2021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蕉城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福建某银行撤回起诉。

  【裁判】

  蕉城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银行与陈某、黄某、周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及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陈某发放了贷款,但陈某却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某银行主张陈某及共同借款人黄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周某自愿为陈某结欠某银行的款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支持。陈某、黄某、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判决:一、陈某、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月5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207.25元;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周某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黄某追偿。□ 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