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公司无果,是退伙还是股权转让?
日期:04-17
本报讯(记者 吴枋宸 通讯员 李玉琼) 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小洁(化名)应支付小丽(化名)20万元及相关利息。
据悉,小丽与小洁是好朋友,两人商定合伙创办一家托育园。小丽向小洁转账20万元。不久,二人成立一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中小丽占股49%,担任公司监事;小洁占股5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之后,小丽与小洁因合作事宜发生纠纷,小洁向小丽许诺还款20万元,其中年前还10万元、年后还10万元。小丽多次向小洁催讨款项20万元,小洁表示“没钱”“我不会把你的钱不当回事”“我已经说了,我会安排好的”。无奈之下,小丽遂将小洁诉至霞浦法院。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洁明确承诺退还小丽20万元投资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遂依法判决小洁应支付小丽20万元及相关利息。
法官释法:本案中,小丽与小洁商定合伙创办托育园,二人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此时二人之间系股东关系。小丽要求退出经营、小洁允诺还款,实际上系双方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约定。小丽认为其未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及股东身份,仅系退伙,实际上系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也与查明的委托登记的事实不符。因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当识别自身的主体地位,明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防范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