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车市场,有些经营者为招徕顾客,常将车辆优点放大,隐瞒不足和缺点以次充好,或者隐瞒车辆本身存在的缺陷。近日,蕉城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
【案情】
周某(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本田CRV车壹辆,以108000元转让给乙方,该车自协议签订之日后的年审、保险费、维修费一切由乙方负责;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案涉合同签订后,刘某即支付全部购车款并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此后,刘某发现该车有泡水痕迹,就委托某车况宝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车前保险杠有做喷漆,右前翼子板喷漆,底大边里面有泥沙,该车A柱饰板、C柱饰板有涉水痕迹。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周某退还购车款。
【裁判】
蕉城法院认为,刘某与周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买卖行为依法应予以保护。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定支付购车款108000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本案刘某主张周某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要求撤销案涉合同,就应当对周某存在欺诈行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从案涉合同内容上看,双方通过补充条款的形式明确约定“保证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视为双方对案涉车辆的特别约定,也视为周某对其所出售的案涉车辆无水泡作出了承诺,虽然案涉车辆经检测“底大边里面有泥沙,该车A柱饰板、C柱饰板有涉水痕迹”,属涉水车。但涉水车并非泡水车,不应对案涉合同中“无泡水”进行扩大解释,以此推定“无泡水”即包含“无涉水”,故周某不存在主观上欺诈的故意。从案涉车辆性能上看,车辆经检测为“底大边里面有泥沙,该车A柱饰板、C柱饰板有涉水痕迹”,但车辆的其他部位,特别是车辆电脑集成、发动机、变速箱等影响到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均属正常。况且刘某从购买至今已使用近一年,在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在购买车辆后造成了较大损失的情况下,可推定即便涉水车也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不应认定周某存在欺诈,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日常经验上看,刘某作为买受方,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积极地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在接受车辆时应当仔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而非将验车的责任交予出卖人。为此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评析】
二手车交易欺诈认定的原则是把握好经营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属于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瑕疵。一是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只要经营者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一般即可推定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存在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欺诈行为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即欺诈行为和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些行为都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无法实现既定的消费预期。经营者如果在提供车辆和服务时隐瞒车辆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将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同时作为消费者亦有通过各方渠道了解二手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在接受车辆的同时应当仔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为此,在约束经营者审慎披露真实信息的同时,也应当要求消费者在购买物品仔细了解相关产品信息并予以检查之后,再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若如本案草率地将“有涉水痕迹”的车辆认定为泡水车,进而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稳定。
□ 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