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抚养费,日后能否再行主张?
日期:12-26
父母在离婚时就抚养费负担事宜未书面约定,以至于日后子女以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抚养费为由,要求非直接抚养一方承担抚养费。近日,蕉城法院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非直接抚养方承担部分抚养费。
【案情】
魏某与付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归男方抚养,女孩归女方抚养,离婚后男方需每月给婚生女1500元的生活抚养费……”。而后婚生子因患病就医产生医疗费,现婚生子诉请付某支付从离婚之日起每月15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18周岁。
【裁判】
蕉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子女抚养费作为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女抚养费问题被协议双方遗漏的概率微乎其微。案涉《离婚协议》既约定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又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同时还明确魏某支付婚生女每月抚养费1500元。协议签订后,婚生子一直跟随魏某生活,魏某也依约支付婚生女6个月的抚养费。综上可以推定双方已对婚生子抚养费承担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即由魏某自行负担。婚生子生病,虽以药物治疗为主,平时正常开销等较普通孩子有明显增加,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虑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酌情确定付某从起诉后每月向婚生子支付抚养费800元。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在协议离婚时,应当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等进行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子女抚养费如何处理的情形下,首要任务是查明协议中双方系基于何种情形作出何种意思表示,即是离婚协议遗漏抚养费负担问题,还是协商一致暂不处理,抑或是由直接抚养方自行承担。
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道德,不能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而离婚协议是有关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的复合性协议,亦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因此,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充分考虑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婚姻的不可逆转性。子女抚养费作为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女抚养费问题被协议双方遗漏的概率微乎其微。实际中,离婚协议中未载明抚养费的真实原因往往是一方以其在抚养权及财产、债务问题上的让步,换取了对方自行负担抚养费的妥协。但上述推定并不意味着直接免除了该方的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应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基本前提,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应当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部分抚养费。□ 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