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诉尹某某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日期:12-19
【裁判要旨】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应秉持职业操守,使投保人正确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本质和保障范围。保险代理人为促成保单、获取高额佣金,存在未亲见客户签名、他人代签保险文书等违规保险销售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对外赔偿而产生损失的,保险代理人应在过错范围内担责。
【案情】
尹某某为某保险公司销售代理员,签订有《保险代理合同》,并交存履约保证金500元。2011年至2017年期间,客户许某某等人作为投保人投保《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等险种共43份,均由尹某某代理销售。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代理合同》向尹某某实际发放佣金718884.27元。后因尹某某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违规情形,造成投诉。为解决纠纷,某保险公司分别与客户签订《民事和解协议》协商退保,并向许某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80万元。
某保险公司认为,尹某某违规办理保险代理业务,致使相关案涉保单退保,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尹某某退还已收取的佣金718884.27元、赔偿某保险公司损失8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抵扣尹某某交存的500元履约保证金。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因尹某某存在违约行为,应退还已领取的佣金718884.27元。关于某保险公司损失范围,虽然某保险公司已支出经济补偿金80万元,但因其仍保留有保费收入,故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在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扣除佣金718884.27元及履约保证金500元。即某保险公司的损失范围为80615.73元(80万元-718884.27元-500元)。由于某保险公司自身也存在核保不严、监管不力过错,故确认该损失由某保险公司与尹某某共同承担责任,即尹某某应向某保险公司赔偿该金额的50%(即40307.87元)。对于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尹某某应向某保险公司退还保险代理佣金718884.27元,并向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40307.87元(已扣除履约保证金5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保险代理人的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和行为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诚实守信、谨慎负责”的道德标准,否则难以行稳致远,甚至可能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尹某某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为促成保险合同达成,存在未亲见客户签名、他人代签保险文书等违规保险销售行为,未尽到保险代理人的基本职责,在从事保险代理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据此法院确认尹某某在过错范围内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 戴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