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26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闽东日报

保证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日期:12-12
字号:
版面:第a04版:平安与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吴枋宸 通讯员 陈欢欢 吕婷婷) 保证债务自保证合同生效时产生,保证人死亡,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需清偿保证合同的债务。近日,蕉城法院审结了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

  2019年7月26日,某村镇银行与林某某、叶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某村镇银行向林某某出借60000元,借款期限至2022年7月24日,月利率1%。叶某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林某某、叶某未还款。叶某于2021年3月5日死亡,叶某某系叶某女儿。现某村镇银行诉请判令叶某某在继承叶某遗产范围内对林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裁判】

  蕉城法院认为,案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某村镇银行按约向林某某发放贷款,现借款期限已到期,林某某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林某某有义务向某村镇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关于叶某已死亡,其继承人叶某某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蕉城法院认为,保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生效。保证人死亡的,对于该保证责任应当视为遗留的债务进行处理,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中,叶某某作为叶某的继承人,其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林某某结欠某村镇银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那么,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是否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保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生效。保证合同生效后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建立,连带保证责任即产生,不以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而改变。保证人死亡的,对于该保证责任应当视为遗留的债务进行处理,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清偿保证合同的债务。

  观点二: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保证期间尚未开始计算,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其并不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保证人此时死亡的,则其作为保证合同的义务主体消亡,保证合同终止。即使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因保证合同提前终止,保证人主体已消亡,并不产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故保证人的继承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蕉城法院认同第一种观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责任在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之时即产生。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法律并未规定此处的债务不含保证合同债务,而保证债务本身也不存在客观上不能由继承人清偿的问题。所以,不论保证人死亡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保证人的继承人均有义务在遗产范围内清偿保证合同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