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保补贴
对象: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3.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标准: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市级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
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的残疾人;2.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一定的劳动生产和经营能力,有通过劳动实现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意愿;3.开展的生产经营项目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等,具有实际可行性,可扶持、可持续,易见效,能达到创收增收的目的。若申请扶持对象享受到政府同类补贴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享受本项目(申请人在申请表中注明,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4.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离校2年内就业残疾学生以及支持残疾人就业(或劳务)的我市“爱心助残驿站”,作为享受补助对象的第一顺位优先享受本项目补助。
标准:每人5000元。
受理单位:户籍所在村(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