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6-17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闽东日报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应如何予以处罚?

日期:07-20
字号:
版面:第a03版:本市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市规划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刻划、钉钉子、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排烟,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污水、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剥损树皮、挖根、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宁德市林业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