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作为见证自然变迁的“活化石”,是森林资源的瑰宝,是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保护古树名木就是造福子孙后代。
我市现有11945株古树名木,其中,一级古树907株、二级古树2186株、三级古树8738株,名木114株。其中入选福建树王5株、入选中国最美古树2株。全市古树群落有240处、共3145株,其中,入选福建首批最美古树群5处、第二批最美古树群3处。
古树名木应如何进行认定与分级保护?
根据《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十条、十二条的规定:
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认定为名木:(一)国家领袖人物、外国元首或者著名政治人物所植的树木;(二)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植或咏题的树木;(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且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四)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实行认定制度,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一)名木和一、二级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二)三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