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智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凤琴与被申请人福建智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宁劳人仲案字〔2026〕第44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0985.08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联系电话:0598-6821986
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