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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关于《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 (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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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7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6年4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是加强我市防汛避险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草案内容基本符合我市工作实际,具有一定针对性。同时,组成人员就管理体制、避险转移各环节间衔接、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结合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梳理出二审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先后组织到建宁、宁化、三元、永安等县(市、区)开展调研,深入实地考察,与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座谈交流,并召开法律责任专题论证会。同时,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征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232条。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专家论证,收集论证意见46条,经研究采纳37条并及时予以反馈。8月3日,法制委员会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8月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研究后报市委审定,现将修改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明晰概念和原则

有委员提出,草案对避险转移概念的界定不够精准,基本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经研究,建议修改如下:一是明确避险转移的实施主体和行为性质,规定避险转移是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二是突出党委对避险转移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条款,并根据实际,增加了条块协同的原则(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理顺管理体制

有委员提出,草案关于防汛指挥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不够清晰,管理层级和部门权责体系需要进一步理顺。经研究,建议作以下调整:一是明确防汛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和指挥机构的定位,细化其督促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启动应急响应、督促指导避险转移触发指标细化和落实等职责(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二是细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逐项厘清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要部门在雨情、水情、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区域隐患排查、汛期巡查、避险转移指导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会商等工作要求(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三是压实属地实施责任,在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避险转移工作的基础上,细化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工作,确保日常宣传、隐患排查巡查、转移实施等工作落地落实(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三、关于优化工作举措

有委员提出,草案逻辑结构不够严谨,避险转移各环节衔接不够顺畅。还有的委员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建议修改如下:一是完善闭环工作流程,系统梳理并规范隐患排查、预案编制、响应叫应、人员转移、安置和返回等全流程工作,打通各环节衔接堵点,重点解决谁来转、转移谁、何时转、转何处、如何返等问题(草案修改稿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二是固化成熟经验做法,将避险转移人员建档立卡管理、制作发放明白卡、对特殊群体一对一帮扶等务实管用的工作举措上升为具体的制度设计(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十四条)。三是补齐工作短板,增设人员集中单位避险转移责任条款,明确景区、农家乐、学校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场所经营管理者的主体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投亲靠友等自行避险转移人员要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告知去向和联系方式,填补自行避险转移人员管理漏洞(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设定对不配合转移行为的处置机制,对相关行为坚持宣传劝导为先,对充分劝导仍拒不配合的,明确依法处置手段,补齐基层应急处置无法律依据短板(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四是提升具体制度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预警响应分级叫应机制,对宣传教育和工作人员培训等条款进行细化,突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十条)。

四、关于明确法律责任

有委员提出,法律责任的设定要严格对照上位法,确保不抵触、不重复。经研究,建议修改如下:一是新增转致规定,将草案中关于渎职和编造散播灾情虚假消息等上位法已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予以转致(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二是分层次设置法律责任,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转致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对负有直接责任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有的委员提出,要考虑基层关于尽职免责诉求,增设相关条款。经审慎研究论证,公职人员问责、免责的实质性条件,属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规制范畴,地方性法规无权另行创设。且实践当中相关免责认定,需由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评判。对该建议未予采纳。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还对个别条款的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