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2026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就《规定(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5年,我国部分地区持续遭遇强降雨,引发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果断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确保发生突发紧急情况后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我市境内山地和丘陵占辖区面积近九成,汛期因强降水导致的山洪、山体滑坡、溜方、塌方、落石及其他次生灾害频发,呈现出历时短、来势凶、暴涨暴落等特点,近五年来全市防汛期间转移避险超10万人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压力逐年增大。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持续细化人员转移避险举措,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有效避免了人员伤亡。由于上位法对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如在部门职责划分、预警响应联动、转移安置及保障、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不利于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为提升我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法治化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而后由市应急局负责起草工作,组织立法调研、内部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于2026年1月9日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相关建议作进一步论证吸收,形成《规定(草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修改,于2026年2月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立法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政策及标准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降雨期间山丘区人员转移避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防汛期间转移避险安全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等。
(三)其他有关参考:吸收提炼《三明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参阅借鉴了河北、四川、陕西、浙江等其他省有关防汛防灾避险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二十四条,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对转移准备、转移实施、转移返回等进行规范,促进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内容包括:
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九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定义、政府和部门职责、包联责任、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社会参与等内容。转移准备(第十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规定汛前转移对象摸底、制定预案、演练和培训等内容。应急响应(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主要规定应急通讯保障、监测预报预警、值班值守等内容。转移实施(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组织转移、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及保障、转移返回、受威胁区域公民和组织的配合义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及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各方职责。根据我市防汛避险转移工作实际,《规定(草案)》将适用范围明确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所导致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防汛避险转移职责,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包联责任制度,逐级明确包联责任人,建立责任清单,并对防汛避险转移实行网格化管理。
(二)关于避险转移准备工作。《规定(草案)》规定每年汛期前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排查受威胁区域,建立受威胁人员清单,落实预警、转移、安置各环节责任人;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制定本级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专项预案,每年汛期前开展至少一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综合演练,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
(三)关于避险转移的组织实施。《规定(草案)》在总结提炼我市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经验,尤其是防汛预警“叫应”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对避险转移预报预警、转移实施、转移安置及保障、转移返回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将实践中的有效举措上升为法规条文。同时,针对我市山地丘陵区域灾情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预测性,对紧急情况下的人员转移进行了规定,确保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关于配合义务与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部分群众风险意识欠缺、转移不配合,部分企业对防灾减灾工作不重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规定(草案)》规定了受威胁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防汛避险转移工作的义务,强化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的防灾避险转移主体责任。同时,对政府及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拒不转移的法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