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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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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关于《〈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日期: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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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6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和相关工作安排,法工委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过程

一是及时谋划部署。2026年4月,根据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对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部署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法工委提前介入,先后召开协调会和座谈会,推进清理工作,在前期清理基础上,6月通过主任会议调整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列为今年审议项目。二是积极沟通协调。法工委与市政府办、市司法局等单位密切配合,加强督促协调,推进修正草案的起草,确保修正草案按照序时进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三是广泛征求意见。法工委严格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对修正草案逐条研究,组织赴三元区、永安市、大田县开展调研,同步广泛征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专家论证。8月4日,修正草案和相关修改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研究后报市委审定,现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审查意见

法工委经初步审查认为,修正草案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对《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中的上位法依据、立法原则、机构名称、渎职责任等内容以及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所修改内容基本符合生态环境法典,但在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条款上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以衔接生态环境法典规定。

三、修改建议

法工委经研究、论证,针对修正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禁止行为

衔接生态环境法典有关禁止性规定,对法规中表述不一致或重复性的条款予以删除、调整。一是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和乱倒垃圾的规定,《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中禁止在园林绿地内倾倒、填埋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删除,予以转致,避免法律适用冲突;二是增加《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涉及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与生态环境法典表述统一。

(二)关于法律责任

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处罚种类、罚款幅度、适用情形,调整不相衔接的罚则;对上位法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增加转致规定。一是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建筑物向外抛掷废弃物、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以及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等经营作业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关于违反规定新增果茶林的法律责任,《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中关于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法律责任删除,予以转致,避免产生责任竞合和法律责任冲突;二是在《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中增加关于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理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关于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规定,对《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所处理的突发性事件的类型和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