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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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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关于《〈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的起草说明

日期: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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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6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三明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现就《修正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典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典,系统整合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重塑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对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我市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经全面梳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存在不一致、不适应、不对应问题。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落地见效,同步衔接上位法新精神、新规则、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环境地方法治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有必要对上述六项法规予以集中修改。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司法局对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后,牵头起草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修改,经舆情风险评估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形成《修正草案》,并于7月1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修改主要事项

(一)关于《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

1.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了部门名称表述。

2.第四十四条调整追责表述,按照上位法口径予以规范,实现责任追究制度统一。

(二)关于《三明市东牙溪和薯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修改

1.第一条增加“维护公众健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第三条优化水库功能定位,明确优先保障饮用水供水安全,兼顾防洪,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突出饮用水供水安全首要地位。

3.第四条将基本原则调整为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对接《生态环境法典》。

4.第七条第三款删除“城乡规划”。

5.第九条第三款修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表述,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规定。

6.第十条第二款将“水污染防治规划”修改为“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顺应从水污染治理向水生态系统保护转变的立法导向。

7.第十三条第一款将“水库水源保护区域”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术语表述更加严谨规范。

8.第三十四条细化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与公开等要求,健全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9.第三十九条完善拒绝、阻挠生态环境执法及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的处罚条款,明确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强化执法刚性。

10.第四十条调整追责表述,按照上位法口径予以规范,实现责任追究制度统一。

(三)关于《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调整追责表述,按照上位法口径予以规范,实现责任追究制度统一。

(四)关于《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

1.第一条将作为立法依据的两部环保类法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第十六条扩大扬尘污染管控范围,物料堆场新增“铁矿石”,作业管控区域新增“矿山”,强化扬尘源头治理。

3.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完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明确拒不改正、拒绝阻挠复查的处置规则,提升扬尘污染执法效能。

4.第三十一条调整追责表述,按照上位法口径予以规范,实现责任追究制度统一。

(五)关于《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六)关于《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的修改

1.第一条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修改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契合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

2.第三条将“保护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调整为“系统治理”,落实法典核心治理理念。

3.第二十九条新增个人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作为第二款,补齐个人违法行为监管短板。

4.第三十二条调整追责表述,按照上位法口径予以规范,实现责任追究制度统一。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此次为集中打包修改,修改内容主要为对标上位法开展的一致性、适应性、对应性调整,未改变原有法规整体框架、管理制度和主要执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