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顺逸日用品经营部:
本委受理骆交华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裁决如下:骆交华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6年3月2日至2026年5月9日;你单位在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骆交华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276.6元;你单位在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骆交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8404.18元;你单位在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骆交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972.21元。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将劳人仲案字〔2026〕第68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将乐县社保大楼4楼402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将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