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记者站 肖 丹 通讯员 黄文兴
“本以为只是一点小钱,法院不会放在心上,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9月1日,务工当事人邓某特意致电尤溪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表达谢意。一桩千元劳务报酬纠纷的化解,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度。
邓某今年57岁。6月8日,她受雇于尤溪县一家餐馆从事洗碗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为每日100元。邓某实际务工14天后,餐馆经营者江某以其假日擅自离岗为由,单方面提出首日为无薪试用期,仅同意结算13天工资。邓某对此不予认可,坚持要求足额领取1400元劳务费。双方多次协商僵持不下,邓某遂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精准锁定案件两大争议核心,即单方设立“无薪试用期”是否合法、劳动者实际务工时长如何认定。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较小、矛盾尚未激化,且涉及老年务工群体权益保障,法官优先启动调解程序,以柔性司法方式高效化解纠纷,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详细释明劳务纠纷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个人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按约提供劳动,用工方应当足额支付劳务报酬;在双方未书面约定无薪试用期的情况下,用工方单方扣减薪资于法无据。同时,法官兼顾情理双向疏导,督促经营者树立合法用工理念、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客观指出邓某擅自离岗、维权过程中言行过激的不妥之处,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理性处置矛盾。
经过法官耐心法理阐释与情理疏导,双方彻底消解对立情绪,自愿达成和解。邓某也就维权过程中的不当言行致歉,江某当庭支付1400元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