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私制爆炸物,侥幸操作岂能无事?
日期:08-24
●吴靖雯
矿山爆破作业属于高危特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规范施工,严禁私自更改作业方式、违规配制爆破物品。将乐县一名施工人员擅自调配危化品自制爆炸物用于矿山爆破,无视安全生产红线和法律法规,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2024年1月5日至12日,陈某某未按照事先与三明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约定的方式进行爆破施工,私自改变爆破方式,在公司位于将乐县某某村的矿山上,共三次将事先从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白色粉末(主要成分为氯酸钠)与工业白糖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成白色混合物用于爆破施工。2024年1月12日,将乐县公安局民警对该矿山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的白色粉末经鉴定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白色混合物为烟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审理: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多次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矿山作业切勿心存侥幸擅自更改爆破方案。陈某某违规将氯酸钠与工业白糖调配制成爆炸危险品,严重违反危化品管理规定。此类自制爆炸物稳定性极差,极易发生自燃、意外爆炸,一旦引爆,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我国法律严厉规制爆炸物品,未经许可私自配制爆炸物构成刑事犯罪。广大从业者应当严守安全生产规范,依法依规开展爆破作业,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