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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借款时为配偶一方担保,超过保证期间能否免责?

日期: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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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5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赖丽华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夫妻一方仅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借款到期超过保证期间便无需担责。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明确夫妻之间“一方借款、一方担保”的特殊情形,不适用普通保证期间免责规则,可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全部借款。

案情: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中,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张某妻子陈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吴某遂将张某、陈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庭审中,陈某提出抗辩,其仅为案涉借款的保证人,并非借款人,现借款已超过保证期限,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审理: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陈某与借款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其自愿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足以证明其对案涉借款知情、认可并同意共同承担债务,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举债合意。陈某虽形式上为担保人,但其担保签字行为本质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不再适用保证期间制度免责,不能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免除夫妻共同还款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陈某二人共同偿还吴某借款本金10万元。

说法:普通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可免责,但夫妻婚内互保属于特殊情形,不适用该规则。夫妻一方为配偶借款提供担保,看似是担保行为,实质是通过签字方式作出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符合“共债共签”原则,依法直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不在于签字身份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而在于是否体现夫妻共同负债合意。夫妻一方在借款凭证上以担保人、见证人等名义签字,只要明知借款事实且自愿签字,均可认定存在共同举债意思表示,夫妻双方需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不能以保证期间、身份不同等理由逃避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