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靖雯
2023年2月7日,徐某某酒后在将乐县万安镇中心幼儿园与保安发生争吵,将乐县公安局万安派出所民警黄某甲、辅警黄某乙接警至现场处理警情时,发现徐某某有酒精反应,涉嫌酒后驾车并在幼儿园门口大声、挑衅民警,拒不配合调查。民警依法传唤徐某某至将乐县万安派出所接受调查。其间,徐某某仍拒不配合执法,并无视民警警告,多次通过用力摇晃身体,挥舞手肘等暴力方式挣脱民警控制,导致辅警黄某乙的右侧肋骨受伤。经鉴定,黄某乙因外伤致右侧第4前肋骨骨折,伤情评定为轻微伤。2024年1月24日,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徐某某酒后在幼儿园门口滋事,既涉嫌酒驾又暴力抗拒民警传唤,甚至致辅警轻微伤,最终因妨害公务罪被公诉,其教训深刻。民警与辅警执法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行为,代表着法律权威,绝非个人可随意挑衅、对抗的对象。任何人心存侥幸,以为酒后冲动、暴力抗法能逃避惩处,都是错估了法律的严肃性。无论何种理由,触碰执法底线、妨害公务必受追责。遵守法律、配合执法,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