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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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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好意施惠不慎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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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张海艳 巫翠林

农忙时节,乡村邻里互帮互助、相互接济是十分常见的生活场景。在此过程中,无偿为他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称为好意施惠。这份善意如果遇上意外受伤,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究竟该由谁承担?

小谢与老谢系同村叔侄。2025年9月,小谢在清洗收割机时,打算将粮仓内残留稻谷赠予老谢。老谢在装取粮食过程中,右手手指不慎被机器绞伤。事故发生后,老谢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10月出院,诊断为右手多处手指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老谢诉至宁化县人民法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老谢认为,小谢作为收割机实际操作人,也是本次事件的发起方,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谢则辩称,老谢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熟知农机作业风险,受伤属于自身重大过失所致;自己已经作出风险提示,不存在侵权过错,不应承担赔偿。

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小谢出于邻里情谊,安排老谢在收割机卸粮筒口扶袋承接残留稻谷。作业过程中机器致老谢受伤,小谢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谢作为农机实际操作人员,清楚在卸粮筒口接粮具有较高安全风险,却未设置必要防护条件,作业前也未做好安全检查,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较大过错。

与此同时,老谢作为具备农事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处农机作业现场,疏于自我防护,忽视潜在危险,对自身损害后果同样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既是亲属又是邻里关系,如果简单一纸判决,容易加深亲情隔阂,案结事难了。法院联合乡镇党委、综治中心开展庭后调解,法理情理并重,帮双方算清亲情账、经济账、时间账,耐心释法说理。经过多方斡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小谢赔偿老谢各项损失共计 16万元。

说法: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好意施惠广泛存在于亲友、邻里日常交往之中,但善意不等于免责。施惠一方,在提供帮助、给予便利时,应当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做好风险提示,尽量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防范危险发生;受惠一方,也要时刻保持风险警惕,不能因为对方出于好意就放松自我保护。好意不能凌驾于安全之上,别让善意之举,酿成意外之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