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加溁 张文杰
案情:2025年11月,张某二次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与司法鉴定,确定张某本次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对张某作出警告、罚款11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张某对处罚结果不服,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核心诉讼理由为:自己仅驾驶摩托车实施违法行为,并未驾驶小汽车违法,交管部门不应吊销其小型汽车准驾资格,认为该处罚超出违法限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审理: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驾驶证是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资质凭证,不存在拆分处罚的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针对的是驾驶人整体上路资格,并非单一准驾车型。张某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实施酒驾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法律针对二次酒驾设置吊销驾驶证的严厉罚则,目的就是遏制酒驾陋习、维护道路公共安全,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不存在处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情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交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条款所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对象为持证人全部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非单独撤销某一类准驾车型。法律处罚的对象是持证本人,而非其名下的某一类车型。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无论驾驶小汽车、摩托车,还是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一旦触发二次酒驾等法定吊销驾驶证的情形,全部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一并注销,不存在拆分处罚的空间。请及时摒弃错误认知,严守交通安全法律底线,珍惜自身驾驶资格。这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