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华 童叶萱
案情:2025年12月24日,为骗取他人钱财,黄某某与吴某某提前谋划诈骗套路,由吴某某谎称受台湾富商委托,拟出巨额资金修缮甲寺庙,以此取得寺庙值守人员朱某某的信任。随后,吴某某谎称寺庙附近有古董,黄某某配合吴某某假装从寺庙旁的山上挖出金佛摆件。吴某某借机以抵押佛像、事后兑现高额报酬为诱饵,以借钱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6000元。得逞后,二人继续作案。2026年1月4日,吴某某虚构自己为国民党后代、根据祖辈留下的线索来乙寺庙寻宝等理由,在黄某某的配合下,伪造挖出金佛的场景,继续以抵押佛像、宝物变现后给乙寺庙巨额捐款,并给予寺庙值守人员章某某大额好处费为幌子,以借钱为名骗取章某某人民币6000元。诈骗后,吴某某分给黄某某2000余元,其余被吴某某自行占有。2026年2月3日,二人被公安民警抓获。2026年3月9日,黄某某亲属代为退赃12000元。经查明,吴某某曾多次因诈骗被判处刑罚。
审理: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某某主动策划诈骗方案、虚构身份事由、实施主要诈骗话术引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某负责驾车配合、协助演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案情节、主从犯地位、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法定酌定情节,最终,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黄某某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用于返还被害人朱某某、章某某各人民币6000元,扣押在案的金属质佛像1件,予以没收。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类诈骗针对性强,不法分子专门锁定信众群体,以回馈寺庙、高额回报为诱饵伪造现场、博取信任,进而实施借钱诈骗。广大信众要增强反诈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人高额捐赠、寻宝变现等不实说辞。面对陌生人借款及高额回报承诺,务必谨慎甄别、多方核实,切勿随意出借、转账资金。如遇可疑情况或被骗,要及时留存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