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以黄金作质押担保 借款清偿完毕后不返还怎么办?

日期:07-28
字号:
版面:第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曾菊花

伍某某与潘某某系朋友,2025年11月11日,伍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潘某某借款30000元,同时自愿将其名下50克纯度9999的银行实物黄金交付潘某某,作为案涉借款的质押担保,双方口头约定伍某某须在2025年11月底前还清借款、赎回质押黄金。借款发生后,伍某某先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2026年1月10日,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新的合意,约定伍某某清偿剩余10000元借款本金后,潘某某即刻返还全部质押黄金。后续伍某某准备结清剩余款项、赎回黄金,但潘某某多次无故推脱,甚至出现失联情形,拒不履行返还质押物的义务,双方纠纷由此产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伍某某于2026年4月1日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潘某某返还50克纯度9999的质押黄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伍某某于2026年5月25日将剩余未清偿的10000元借款本金足额缴至法院指定账户,完成债务提存手续,全面履行完毕自身还款义务。

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动产质押关系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动产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依法设立,本案中案涉黄金已实际交付质权人潘某某占有,质权合法有效。伍某某已归还大部分借款本金,且在诉讼中通过法院提存的方式结清全部剩余债务,应认定其已完全履行借款还款义务,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已然消灭。质权人潘某某在伍某某清偿完毕主债务后,依法负有返还质押财产的法定义务。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伍某某质押物50克纯度9999的银行实物黄金。

说 法

动产质押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核心遵循“交付设立、偿债返质”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动产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在债务人全面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必须返还质押财产,不得无故扣留。

司法实践中,部分债权人存在“债务未当面结清、质押物拒不返还”的错误认知,甚至在债务人主动履约、提前偿债后,仍无故占有质押财物,这个行为已然违反法律规定。债务提存制度是法律为保障债务人履约权益设立的重要制度,债务人将应付款项提存至司法机关指定账户,即视为完成偿债义务,质押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即终止。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在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后,需及时返还质押财物,拒不返还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