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十八想煤业有限公司、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志明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案号:将劳人仲案字〔2026〕第45号),现因你们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8月11日下午3∶30在三明市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56号4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仲裁活动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限你们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将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