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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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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网上图片莫乱取 法律红线不可逾

日期: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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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范文琦 张晓白

黄某某是某社交平台上的时尚服装摄影博主,其发布的主页图兼具摄影作品与个人肖像双重属性。邓某某是某购物平台网店店家。2024年7月至8月,黄某某发现邓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主页图用于店铺商品宣传。

为固定证据,黄某某在公证处对邓某某店铺的侵权页面进行区块链技术取证,公证处出具了《数据保全证书》,将侵权事实牢牢锁定。2025年6月3日,黄某某将邓某某诉至宁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晰明确。然而,邓某某却一脸茫然:“我不知道这是侵权行为,只是觉得网上的图片里的衣服,刚好和我卖的一样,就随手下载用了。而且用图片上的衣服一件都没卖出去,根本没有营利……”

“随手下载使用要有度。”法官耐心释法,“首先,你下载的图片包含他人肖像,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是否营利,并不影响侵犯肖像权的认定。其次,这张图片还涉及他人的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擅自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一番释法析理,让邓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随手之举构成侵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邓某某赔偿黄某某3000元,黄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普法:

本案中,邓某某的一个随手下载行为,同时触碰了两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一是肖像权。黄某某的主页图包含其本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属于肖像权保护范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二是著作权。黄某某的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或摄影作品。擅自复制、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商业目的,构成著作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摄影作品属于受保护的“美术、建筑作品”范畴。

许多人误以为没赚钱就不算侵权,这是错误的。营利只是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之一,并非侵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即便非商业用途,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如恶搞、丑化、诋毁等),同样构成侵权。大数据时代,图片、视频随手可得,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据为己有。擅自将他人作品用于商业宣传,不仅侵犯肖像权、著作权,还扰乱市场秩序,侵权人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如发现自己的肖像或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应及时固定证据。本案中黄某某的做法值得借鉴,通过公证处进行区块链技术取证并取得《数据保全证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为后续诉讼提供有力支撑。商家在使用网络图片前,务必确认是否有合法授权。可选用正规图库的正版图片,或自行拍摄、设计素材。切勿抱有“大家都用我也用”“应该没人追究”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