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娟
两扇入户门,间距仅44厘米。一扇改外开,一扇被挡道,这一堵,就是三年。
朱某与张某是永安市阳光美域小区的同层邻居。2022年,张某装修时擅自将开发商原设计的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改造后,张某家大门一旦开启,便完全遮挡消防逃生口,并覆盖朱某家入户门一半以上空间,不仅严重影响朱某及家人日常出入,更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这道门可能成为阻断逃生通道的“拦路虎”。
三年来,朱某多次通过物业公司、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与张某沟通,要求恢复内开设计,并在相关平台反复投诉反馈。可张某始终不为所动。无奈之下,朱某一纸诉状递至永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张某排除妨碍。
然而,张某也有满腹委屈。在他看来,自己和家人每次进出后都随手关门,并未实质影响朱某通行。反倒是朱某多次拦下张某及其尚在读小学的女儿,反复纠缠改门事宜,给年幼的孩子造成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张某态度坚决:“要我改门可以,但他必须给我女儿道歉!”
一方要安全,一方要尊严。本是鸡毛蒜皮的邻里小事,在日复一日的僵持中,怨气层层堆积,对立持续升级。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没有选择一判了之。“如果简单判决,不仅治标不治本,后续还可能因强制执行等问题进一步激化矛盾,邻里关系恐怕再难修复。”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背对背”调解,逐一打通心结。
一方面,法官对张某释法析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邻权规定到消防安全规范,阐明其擅自改门行为的违法性及安全隐患。“你的行为不仅违反相关规定,更直接影响邻居的正常通行与紧急避险权利。法律对相邻关系的保护是明确的,这不是随手关门就能回避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官从情理角度做通朱某的思想工作,对其拦截张某女儿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大人的纠纷,不应该让孩子承受压力。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的孩子屡次被邻居拦下说事,你作何感受?”同时,也向朱某客观分析了改门工程耗时费力、涉及费用等现实因素,希望他能给予张某一定的理解与空间。
一次、两次、三次……法官不厌其烦地居中沟通,情理法交融的劝说,逐渐消融了双方心中的坚冰。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于三个月内将房屋大门恢复为内开设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朱某同意向张某女儿当面道歉,并补偿一定的改门费用。
普法: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通俗地说,就是邻居之间“你让我一寸,我敬你一尺”的法律化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张某擅自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导致开启时遮挡消防逃生口及朱某家入户门大半空间,已实质妨害了朱某的通行权和紧急避险权。即便张某随手关门,也不能改变其行为本身对相邻权益的客观侵害。法律保护的是权利不受妨害的状态,而非实际造成损害的结果。
遇到类似纠纷,承办法官认为,相邻权纠纷往往小事不小,处理不当易引发长期对立,甚至升级为治安案件或民事诉讼。正确的处理方法是:首先沟通先行,理性表达诉求,避免情绪化对抗;其次寻求调解,借助物业、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居中协调;最后寻求法律救济,在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切忌私力维权牵连无辜家人。更重要的是,学会换位思考。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多一分理解、少一分计较,许多纠纷便可消弭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