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网约车停运损失谁赔?

日期:06-16
字号:
版面:第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尤溪记者站 肖 丹 通讯员 吴 浈

私家车与网约车相撞,网约车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承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近日,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此作出明确回应: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不赔偿,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中,负主要责任的张某被判赔偿网约车司机李某停运损失962.5元。

2025年5月28日,张某驾驶私家车在尤溪县某路口左转时,与李某驾驶的网约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网约车送修,要求张某赔偿停运损失。因双方对损失金额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付停运损失费7天共计3500元。

争议焦点:停运几天?每天损失多少?保险赔不赔?庭审中,张某认可停运损失,但认为金额过高,并辩称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辩称:李某未能证明停运7天及每日收入500元,且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保险理赔范围。

法官逐一厘清审理后认为:关于停运天数。李某仅提供维修工单,无法证明车辆实际完成修理及离厂的具体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其滴滴车主账户流水明细表,法院依法认定合理停运天数为5天。关于每日损失标准。综合考虑李某网约车平台收入情况及燃油、维保等运营成本,法院酌定每日合理停运损失为275元。核定合理停运损失共计1375元(5天×275元/天)。关于责任承担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项,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在交强险法定理赔范围之内。

同时,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条款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并经投保人张某签章确认,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损失应由侵权人张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70%),应赔偿李某停运损失:1375元×70%=962.5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项: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约车停运损失依法应予保护,但索赔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车辆具有合法营运资质;二是损失合理且有证据支撑,包括维修天数、平台收入流水、运营成本等。若举证不足,法院将依法核减。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赔;商业三者险如已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同样不赔。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切勿以为全险包赔一切。一旦发生有责事故,对方为营运车辆的,合理的停运损失可能需要侵权人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