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去世诉讼中止 有继承人案件续行
日期:05-26
●邵 强
钟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向王某俊借款3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70元。借款后,钟某付息至2017年10月。此后,经王某俊多次催讨,钟某未再付息亦未偿还本金,王某俊遂诉至永安市人民法院。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俊去世。承办法官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王某俊的继承人王某秋、王某乐、王某妹决定是否参加诉讼。三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诉讼,法院依法变更其为本案原告。被告钟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钟某偿还王某秋等三人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说 法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去世的情况并不少见。当事人死亡后案件如何处理,取决于其诉讼地位及是否存在继承人、遗产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据此,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首先应当中止;之后若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愿意参加,则诉讼恢复进行;若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或属于身份关系类案件,则诉讼终结。
本案中,原告王某俊死亡后,法院依法中止诉讼。因其有三位法定继承人且均明确表示参加诉讼,法院恢复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诉讼程序依法中止,但不必然终结。继承人应尽快向法院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