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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5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侵权未成年监护人担责 被诉已成年追加共被告

日期: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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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颜丽云 陈玉萍

案情:2024年5月,小黄骑自行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黄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轿车车主小廖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维修理赔,获赔14371元,并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小黄索要理赔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审查诉讼主体资格时发现:小黄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18周岁,但被诉时已满18周岁。原告在诉状中仍将小黄的母亲列为法定代理人,这不符合诉讼程序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承办法官依法向原告释明,原告随后重新确定了诉讼主体,申请追加小黄的原监护人(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深入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维修项目的合理性及赔偿金额。调解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逐项核对维修项目,并适时解答相关法律疑问。鉴于小黄父亲远在国外,法官通过微信向其详细说明案件情况。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方同意支付原告代垫的车辆理赔款8000元,并通过“云上法庭”在线签署调解协议。

说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侵权发生时行为人未成年、被诉时已成年的,责任主体并不当然转为行为人本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原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法院有义务向原告释明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避免因诉讼主体遗漏导致程序瑕疵或执行困难。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责任承接问题,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清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