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记者站 林生钟 通讯员 李小英/文 吴博宏/图
一场意外坠亡,两个家庭陷入悲痛与争执。当乡邻之情与法律责任交织,当赔偿数额与支付能力冲突,诉讼并非唯一出路,更不一定是最优解。大田县人民法院探索实践的“先行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以非诉方式跑出解纷加速度,让受害方快速获得保障,让责任方得以分期履行。
“感谢法官和调解员,我已经收到了对方当事人分期支付的第一笔赔偿款。”5月14日,家住大田县城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陈某霞,在电话中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法官反馈。这通电话背后,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坠亡事故,也是一次非诉解纷机制的成功实践。
意外突降 一纸诉状对簿公堂
2025年,大田县济阳乡村民张某富翻建自家老房,将吊顶装修工程承包给了从事装修行业的王某。王某是大田县文江镇人,一家人在县城租房居住,靠手艺养家。
12月24日,王某在张某富新房一楼室内进行吊顶安装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摔落,头部受重伤。虽被紧急送医,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一个不到40岁的生命戛然而止。
事故发生后,张某富垫付了全部抢救医疗费,并另行支付了丧葬费等共计10万元。然而,死者家属认为这远远不够。王某的妻子陈某霞提出,张某富作为房主和定作人,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也未尽到现场安全监督与防护义务,所用的人字梯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双方就责任比例、赔偿项目及金额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升级。最终,陈某霞携家属将张某富诉至大田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转到立案庭法官高艳青手中。她审阅材料后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事实脉络相对清晰,但双方情绪对立严重,死者家属沉浸在失亲之痛,房主张某富则觉得自己已经垫付了10万元,不应再承担更多。
“如果直接进入诉讼程序,鉴定、开庭、判决……漫长的周期和高昂的诉讼成本,会对本就遭受创伤的两个家庭造成二次伤害。”高艳青说。更重要的是,一纸判决未必能真正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先行调解 司法确认定分止争
近年来,大田县人民法院持续探索多元解纷机制,其中一项重要举措便是“先行调解+司法确认”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立案后、案件正式进入审理程序前,对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法院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员或由法官主持先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模式兼具调解的柔性、低成本与司法的权威性、保障力。
高艳青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先行调解的优势:无需缴纳诉讼费、用时更短、程序更灵活,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当日立案,并将案件委派给济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当天,调解室里的气氛一度凝重。“他走了,家里三个孩子怎么办?我连以后的日子都不敢想……”陈某霞哽咽着诉说,眼泪止不住地流。承办法官和调解员没有急于谈赔偿,而是耐心倾听,递上纸巾,让她把积压的情绪释放出来。
“从法律上讲,这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张某富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现场安全负有相应的保障义务。就像咱们家里请人装修,也得提醒大家注意安全。”高艳青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过错责任的原则,引导家属理性看待责任划分。
待陈某霞情绪稍稳,法官和调解员将张某富请到另一间谈话室,采取“背对背”方式单独沟通。“张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您聘请王某施工,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作为场地提供者,也负有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现场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措施,法律上很难说您没有过错。”法官的语气严肃而清晰。
停顿片刻,法官又放缓语速:“王某不到40岁,是家里的顶梁柱。现在人没了,留下妻子和三个孩子。您前期主动垫付医药费和丧葬费,说明您是有担当的人。现在正是需要您正视责任的时候,钱能再赚,良心债背不起。”
法官的话像锤子一样敲在张某富心上。他想起王某出事后的惨状,想起陈某霞一家人哭成一团的场景,长久以来的委屈和侥幸心理开始松动。
拉锯之后 分期付款案结事了
再次坐回调解桌前,双方已经没有最初的剑拔弩张。
陈某霞一方提出了依法计算的赔偿总额。张某富表示数额过高,加上前期已支付的10万元,自己实在难以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法官和调解员一方面引导陈某霞在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上适当让步,另一方面继续向张某富释明法律责任、算清经济账。
经过数轮协商,双方对赔偿总额逐渐接近,却在支付方式上再度卡壳:陈某霞希望一次性拿到全部赔偿,张某富却无一次性偿付能力。
考虑到陈某霞还要独自抚养三个孩子,法官和调解员建议她接受按月分期支付的方案——“细水长流更能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调解完成后还可以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不用担心对方断供。”
最终,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张某富在已付10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28.8万元,自调解协议生效后每月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
协议签订后,大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双方的司法确认申请,经严格审查,当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无需缴纳一分钱诉讼费,也无需等待漫长的诉讼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