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士
“你们办案又快又公正,不到20天就帮我把全部案款执行到位,真是为老百姓办实事!”4月29日,申请执行人乙建材经营部负责人给永安市人民法院打来感谢电话,为法官高效执结涉企案件、全力兑现胜诉权益点赞。
甲建设公司分公司与乙建材经营部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乙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4月起诉至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建设公司分公司应支付乙建材经营部货款729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甲建设公司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甲建设公司分公司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乙建材经营部遂于2026年1月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甲建设公司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冻结其名下银行及互联网账户,但均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甲建设公司分公司在其他法院尚有多起案件在执行阶段,案件推进受阻,只能等待终本后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甲建设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即甲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这一程序周期较长且总公司届时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可知。
为切实兑现胜诉权益,执行法官主动对接甲建设公司,从法理角度出发,围绕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的法律规定细致释法,明确告知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动之以情,引导对方从诚信营商的角度思考问题。甲建设公司在充分认识到法律责任与诚信义务后,组织被执行人与乙建材经营部进行协商,积极筹措资金,按双方协商结果进行付款,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