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 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更是维系生物多样性、守护生态平衡的关键一环。我国法律明确将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有人因此会问:珍稀或濒危动物需要保护,那寻常的其他普通野生动物,就可以随意捕获吗?答案是否定的。
事实上,我国法律严格保护的野生动物,从来不只有大熊猫、金丝猴、穿山甲、金猫、云豹、黄腹角雉等珍稀物种,还有数量更庞大、分布更广泛、与人类朝夕相伴的物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常说的“三有”动物,多达1900余种,麻雀、壁虎、刺猬、斑鸠、野鸡皆在其中。
这些寻常动物看似普通,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石。一只麻雀一年可消灭数万只害虫;一只青蛙一天能吃掉上百只蚊蝇等昆虫;斑鸠、松鼠穿行林间,默默完成植物种子的传播。它们并不珍稀濒危,但对于维系农田、森林、城市的生态平衡,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我国先后制定、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和生物安全法等20多部生物多样性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生物多样性包括各类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守护好身边的寻常野生动物,要树立保护优先的意识,走出“认知误区”。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捕猎、交易、运输“三有”动物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泰宁县人民法院曾宣判一起非法捕捉、贩卖石仑案,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款。三明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曾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收购包括野猪、猪獾、狗獾等野生动物案,案犯受到应有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系统工程。常见的“三有”动物分布广泛,而非法捕猎、贩卖等行为具有“小、散、频”的特点,隐蔽性强,需要通过全链条治理消除监管盲区。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一线护林员、网格员“前哨”作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另一方面,需要强化部门联动,不仅打击源头猎捕,更要斩断非法运输通道、取缔非法交易场所、严管餐饮食用环节。同时,结合真实典型案例,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要让公众懂其法、明其理、规其行,提升保护意识,畅通举报渠道,才能织密保护网,让寻常生灵更安然地与人类相伴共生。
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持敬畏之心、恪守行为边界。在生态建设上往前走一步,主动掌握生态常识、积极参与保护活动;在法律红线前往后退一步,不乱捕、不私售、不滥食、不惊扰,让每一个生命都被温柔以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成为现代化道路上的动人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