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征源 童叶萱
案情:2009年9月,阳某公司设立新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之后,阳某公司持续向新某公司汇款共计1000万元。2010年4月,新某公司的注册资本经验资后变更为2000万元。2010年12月,新某公司股东由阳某公司变更为阳某公司、乾某置地公司,分别多次向新某公司汇款,后新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阳某公司、乾某置地公司成为新某公司的股东。在出资且验资后,新某公司先后于2009年9月、11月,2011年6月,2012年9月将阳某公司新近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共计2241万元转至天某公司,将乾某置地公司新近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共计2259万元分别转至乾某置地公司、乾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备注为“往来款”或“借款”。后新某公司因无能力偿还拖欠的工程款,被李某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新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随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某以阳某公司、乾某置地公司抽逃出资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李某不服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请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阳某公司、乾某置地公司为被执行人,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就天某公司欠付其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审理: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循资本充实原则,股东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到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允许股东把已出资的资本收回。新某公司股东的阳某公司与乾某置地公司在向新某公司完成出资义务后,即有相应金额的资金转至天某公司或乾某控股公司,而阳某公司与新某公司、天某公司、乾某置地公司、乾某控股公司等企业存在人员交叉系关联企业。虽以上部分备注为往来款或借款,但新某公司等主体未能提供其与关联交易对手之间真实商业往来,或其他正当汇款事由的证据,故阳某公司、乾某置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认定阳某公司、乾某置地公司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存在抽逃出资,其中阳某公司抽逃出资2241万元、乾某置地公司抽逃出资2259万元。由此,法院判决追加乾某置地公司、阳某公司为上述新某公司与李某案件的被执行人,由乾某置地公司、阳某公司分别对新某公司抽逃出资2259万元、2241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新某公司与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判决确定的新某公司承担且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阳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提醒公司股东: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妄图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行为掩盖自身抽逃出资的行为,在欠缺资本能力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虚增注册资本、抽逃已缴纳的资本金,最终只会引火烧身。验资机构必须遵循法定验资规则,切勿通过虚假验资的方式成为抽逃出资股东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