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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公司担保莫轻信 背后决议要厘清

日期: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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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陈盛宇

案情:刘某与王某系多年的好友,因生意需要,王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后归还。刘某向王某支付借款后,王某依约向刘某出具了借条。还款的日子到期后,王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刘某的多次催促下,王某表示其近期资金压力较大,再过三个月肯定能偿还刘某的借款,并以名下的A公司为这笔借款进行担保。考虑到双方系好友关系,且王某又承诺用其担任法人的A公司进行担保,刘某当即便同意了王某的请求,王某也在借条上书写了担保人,并当着刘某的面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三个月后,王某依然未偿还借款,并拒接刘某的电话。一气之下,刘某将王某及其担保的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要求A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向刘某借款,有刘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及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应按约定承担还款责任;A公司虽然作为担保人,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因A公司否认案涉担保行为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而刘某未能提供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或A公司其他股东同意A公司对外担保的证据,且刘某认可借条上加盖A公司公章时,其知晓王某系A公司的股东,但未要求提供和审查A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案涉担保行为无效。因刘某未要求提供和审查A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A公司亦未尽用章管理之责,双方均存在过错,A公司应对王某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王某需偿还刘某借款本金一百万元,而A公司需在王某不能履行偿付义务时,就王某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日常生活中,很多债权人以为由公司法人亲自书写担保,并加盖公司的公章,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便万无一失。但事实并非如此,在面对公司进行担保的场合时,债权人务必要对公司股东是否进行决议进行审查,只有在确定公司的担保行为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或明确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对外担保后,公司的担保行为方才有效。仅仅凭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和公司公章,公司的对外担保并不发生效力,为此,债权人一定要擦亮双眼尽到审查义务,避免因成为“非善意第三人”而失去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