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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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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被诈骗后起诉卡主 证据不足依法驳回

日期: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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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赖晓珍

案情:2025年3月30日,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对沈某实施诈骗,沈某按诈骗分子要求向冯某的兴业银行账户转入6万元。沈某得知遭受诈骗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天通苑北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冯某与宋某存在代拍演唱会门票的生意往来,当天,冯某向宋某提供案涉账户,用于接收宋某拖欠冯某的演唱会门票款,冯某收到案涉6万元的转账后,扣除宋某拖欠的演唱会门票款6500元,冯某按宋某的要求转出4.53万元,卡里尚余8000元双方约定用于抵扣后续演唱会门票代拍费用。公安机关认定冯某在本案中无刑事犯罪行为,对冯某案件予以结案。冯某于2025年9月9日将涉案资金6万元中1万元退还给沈某。2025年10月,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卡主冯某起诉要求其返还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审理: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构成不当得利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二是取得利益致使民事主体他方利益受损;三是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关于冯某与宋某约定用案涉款项偿还宋某欠冯某门票款65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冯某与宋某存在代拍演唱会门票的生意往来,其所收取的6500元系宋某支付给其尚欠的演唱会门票款,冯某收取该款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且并未因此获利,6500元不构成不当得利。关于冯某按宋某指示转出的4.53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从冯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冯某在接收案涉6万元款项时对该6万元为赃款并不知情,冯某为善意第三人,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宋某要求将4.53万元转出,未实际占有该部分款项,不符合“一方取得利益”的构成要件,故该4.53万元不应由冯某返还。冯某已于2025年9月9日将涉案资金6万元中1万元退还给沈某,冯某不存在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沈某的款项,故沈某要求冯某返还5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沈某系因被诈骗将款项转入冯某银行账户,5万元的损失系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该损失应通过刑事追缴、退赔实现。遂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很多受害人以为“不当得利”是追回钱的捷径,但在电信诈骗的案件中,它往往是个法律误区。法律追责的重点,不在于“钱进了谁的口袋”,而在于“谁在犯罪链条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防范于心,反诈于行。根据国家反诈中心的提醒,要牢记“三步一多”原则,即位置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