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04-03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8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立法,是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的现实需要;草案基本符合我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同时,组成人员就管理体制、重点领域消防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结合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深入研究,梳理出二审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先后组织赴尤溪、沙县、永安等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座谈交流以及“线上+线下”广泛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聚民意、汇民智。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同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省人大法制委委员、立法咨询专家、省直有关部门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论证。1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有委员提出,草案适用范围所指的“农村”外延不明确,可能影响法规准确执行。还有的委员提出,要针对农村消防工作提出更具体的管理要求。为此建议:一是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为界(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二是不重复上位法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仅就管理要求作出细化,明确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网格化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工作职责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职责需要进一步理顺,对基层消防组织等创新做法的提炼总结还不够到位。为此建议:一是对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不再赘述,予以转致(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二是明确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农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及其他法定职责(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三是进一步提炼总结基层消防治理中心和消防所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基层消防治理中心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指导消防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由消防所实施(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四是对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提升农村居民的用火用电安全意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重点领域消防安全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根据问题导向,着重关注农村用电安全以及重点领域、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为此建议:一是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农村居民及时更换户内老化电气线路、安装电器保护装置等要求(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二是明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农村集市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三是突出对幼儿园、托儿所等重点场所应用消防安全技防措施的要求,并加强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巡护(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四、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规定应当对容易引发农村火灾的不规范用电、用火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为此,建议增设禁止行为条款,根据问题导向,对上位法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行细化,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一是禁止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以及将电气线路敷设在潮湿区域、高温区域或者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的行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二是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或者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放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三是根据上位法设定相应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