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建设平安三明、法治三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就《规定(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提升应对重大风险挑战能力。近年来,我市积极推动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消防所及村(居)委会微型消防站建设,探索构建基层消防安全共建共治新格局,着力改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农村消防安全形势大为改善。为提升我市农村消防安全法治化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为2025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而后由市消防救援局负责起草工作,组织立法调研、内部征求意见,并就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条款召开论证会听取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于2025年3月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职责,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相关建议作进一步论证吸收,形成《规定(草案)》,于2025年5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通过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立法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政策及标准规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专项消防规划》、《福建省2024年农村地区微型消防站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老旧住宅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等。
(三)其他有关参考:吸收提炼《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三明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专项消防规划》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并借鉴了《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北京、江苏、湖南和吴忠、定西、韶关、晋中等其他省、市有关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资料和经验。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十九条,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的思路,重点对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三条(总则部分),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第四条至第九条(农村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政府、部门、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消防所、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等;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火灾预防),规定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水源建设,供电设施和线路、住宅电气火灾防范,经营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预防;第十七条(灭火救援),规定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范围;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附则部分),规定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地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普遍滞后,《规定(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行规定,明确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消火栓项目建设,解决农村消防水源问题,通过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消防基础设施,以适应农村快速发展的消防安全需要,力求避免“先天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二)关于农村火灾预防。火灾预防是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规定(草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提升村民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二条对供电企业加强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消除安全隐患提出要求;第十三条对农村居民住宅电气火灾防范作出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民间信仰场所、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深化消防安全治理体系从“事后救火”向“事前防控”的转型。
(三)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监管。针对农村特色产业基本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中小微规模企业占绝大多数,家庭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广泛存在,普遍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高,消防安全状况较差的问题,《规定(草案)》第十四条对利用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细化,第十八条对应设置了处罚条款,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权,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规定,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规定(草案)》充分吸纳我市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比如《规定(草案)》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消防所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七条对微型消防站建设作出细化规定,第十七条将消防所、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消防治理体系,巩固夯实基层消防治理力量,确保打早、打小、打初期,筑牢农村火灾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