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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月岗与被申请人硕丰盛世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硕丰盛世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元劳人仲案字〔2025〕第330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三元区东新五路336号梅林大厦207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