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华峰矿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姜祖兴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建宁华峰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建劳人仲案字[2026]第13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4月30日上午9时在建宁县濉溪镇青山南路7号3楼仲裁院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仲裁活动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建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