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婷 毛 玲
案情:2023年7月至9月,张某在新加坡务工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新加坡有通过洗黑钱转移违法犯罪非法资金的方式将新币以高于银行同期汇率兑换成人民币的渠道,仍通过该渠道兑换人民币,并与其母亲覃某及朋友骆某、韦某、周某、王某、申某、吴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和王某鸿(另案处理)约定,使用上述人员名下银行卡转移兑换资金,事后给予好处费。张某获利约2万元。覃某、骆某、韦某、周某、王某、申某明知转移的兑换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张某转移非法资金,获利300元至700元不等。2023年9月25日,骆某接收到不明资金17.55万元,韦某按张某要求找骆某拿取该款。韦某在骆某处取得钱款后,欲将现金交给事先联系好的人覃某时,二人被公安民警抓获,涉案现金已被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扣押。
审理: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货币兑换方式帮助他人转移,查实系涉诈资金共计72万余元;被告人覃某、骆某、韦某、周某、王某、申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张某转移,查实涉诈金额6万余元至40万余元不等,其中被告人张某、覃某、骆某、韦某、周某、王某情节严重,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覃某、骆某、韦某、周某、王某、申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罚金一万元至一千元不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当下,犯罪手段花样翻新,遇到来钱快的途径千万要三思,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请勿相信,不出租、出借、买卖手机卡和银行卡,切莫心怀侥幸,因贪图一时利益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