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 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中,一起借款纠纷执行案件生动展现了执行“限高令”的刚性力量:被执行人顾某在被限制高消费后,声称无履行能力,却通过非法渠道多次出境高消费,甚至向申请执行人炫耀挑衅。同时,他借助亲属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流水超百万元,其中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而申请执行人却因债权无法兑现,被迫抵押房车,举债度日。法院深挖线索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尽管顾某最终履行了债务,但鉴于其行为已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法院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相应刑罚。这一案例清晰表明,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任何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终将付出应有代价。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即“限高令”,主要包括:对自然人限制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不得出入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置高档商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出国出境;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不得报销乘坐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不得出国出境等。
“限高令”是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通过“限高令”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利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少数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限高令”,严重损害了法律和司法权威。一旦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谁来监督、举报?
首先,当然是债权人举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债务人拥有可以偿还债务的财产,债权人即可要求其偿还债务。如果发现债务人违反“限高令”大肆挥霍,即可马上举报。法院要进一步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实施一案一策、强化宣传引导等。办案执行人员要穷根究底,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限高令”需要多部门的配合,比如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为被执行人办理护照或其他出境证件、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向法院要求协助查找的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提供线索资料。加强公检法联动,通过数据比对,查找相关出票平台,并作出处罚;加强源头管控,主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加强安检身份检查,堵塞漏洞。
再次,通过信用体系,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让其因不良信用记录在现实生活中处处碰壁。
总而言之,绝不能让“限高令”成为一纸空令。正如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所重申的:“人民法院把诚信作为执行工作的标尺,严厉打击失信行为的鲜明立场没有变也不会变,严惩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态势不会减弱只会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