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叶萱 赖丽华
父母离婚后,小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其《出生医学证明》却在父亲王某处。离婚后,王某一直拒绝交付小明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没有证明,小明未能上户就学。出于无奈,母亲只好以小明的名义,于2025年8月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的父亲归还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小明的父母虽然离婚,但双方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小明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在处理孩子的证件材料时,应当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生医学证明》如果继续由父亲保管,显然不利于母亲为小明办理入户、入学等事务,这对小明的健康成长将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案结事了,解开小明父亲的心结,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法,析法明理。
“小明也是你的儿子,他的健康成长你有责任,父母间的矛盾不应该让孩子卷入,分开了就好聚好散,你这样一直占着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孩子没办法办理户籍,上学也受到影响,最终受伤害的是孩子,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激化双方的矛盾。”针对王某的做法,承办法官耐心劝解。
“法官,我和孩子母亲很难沟通,每次沟通都会吵起来,我平时想看看孩子,想和孩子单独相处的机会都很少。如果我把证明交出去,会不会更见不到孩子?”王某说出了心中的疑虑。
了解到王某心中的“结”后,承办法官找到了小明的母亲周某:“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你们婚姻关系的破裂并不能剪断与孩子之间的情感纽带,你是母亲,王某是父亲,他的成长需要你们共同的陪伴,探望不是彼此间的较量,是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完整的爱……”
之后,王某将小明的《出生医学证明》交出,同时小明母亲周某申请撤诉,承诺以后会和王某好好沟通,共同陪伴孩子成长。
说法:《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是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取得居民身份证以及后续办理入学的重要凭证,属于生活中处理各项事务的必备材料,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使监护人之间存在矛盾,但是不能将未成年人的利益作为监护人之间博弈的筹码,父母应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确保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