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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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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三明日报

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企业赔偿后能否向管护责任人追偿?

日期: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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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肖 懿

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该职工在工作中意外死亡,企业向职工近亲属支付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款后,能否向未履行好管护义务的第三人追偿?

2017年,莫某将位于永安市甲工业园区的厂房出租给永安市乙家具厂经营使用。出租时,该厂房墙边种有一棵大树。范某为乙家具厂招聘的职工,但乙家具厂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9年2月,永安市突发大风,厂房边的大树被刮倒后砸向厂房,导致正在厂房内工作的范某被当场砸死。之后,相关部门认定范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应由乙家具厂向范某近亲属赔偿工伤死亡待遇款80万余元。2024年,乙家具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厂房出租人莫某未履行好大树的管护职责和安全防范义务,导致大树倾倒压塌厂房致人死亡为由,要求莫某赔偿损失80万余元。

经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乙家具厂的职工范某因工死亡后,因乙家具厂没有为范某缴纳工伤保险,其近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乙家具厂向范某近亲属支付赔偿款,即便工伤或工伤死亡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转嫁他人。参照《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追偿的范围应以医疗费用为限。本案中,乙家具厂赔偿范某近亲属的80万余元不包含医疗费用,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乙家具厂的诉讼请求。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制的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能够将企业经营中不确定的工伤赔偿风险,转化为可控的小额保险费用支出。同时,也确保了职工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及时、足额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因此,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安全阀。”关于追偿权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如果工伤是第三方侵权(如管护责任人存在过错)导致的,职工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协议或合同转嫁。如果管护责任人存在过错,且损失与责任人的行为直接相关,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就医疗费向侵权人追偿,这种追偿是基于劳动者与责任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而非用人单位的直接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