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翠林 谢钰沄
案情: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罗某作为某品牌花生油业务代理商,与多家超市签订供应协议,约定罗某需向超市支付商品的陈列费用。由于花生油公司规定,报销陈列费需超市负责人签字盖章。罗某觉得报销流程甚是麻烦,为贪图便利,委托他人伪造了多家超市的印章用于报销。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罗某伪造印章。
审理:经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更侵害了被伪造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合法权益。公章作为单位文件、个人证明、办理业务、合同等重要凭证出现时,具有严谨性和唯一性,不得私刻或随意冒用,切莫为图一时方便或一时之利以身试法,一旦越界,等待就是法律的严惩。各公章单位也应谨慎保管各自公章,并采取多种防伪措施,以防被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