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辉耀 巫淑萍
案情:2025年4月底,吴某某在经过宁化县某高架桥时,发现高架桥边上有钢制边沟盖板,于是产生了盗窃变卖的想法。截至5月底,吴某某先后20余次盗窃该处钢制边沟盖板94块,并以每块20元共计188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同年5月31日,吴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每块热镀锌钢井盖价值137.9元,总价值12962.6元。案发后,吴某某所盗窃的94块边沟盖板已由扣押机关从废品收购站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表明,其收购时对购买物品来历有所怀疑的情况下,未进行认真核实仍购买,故不要求退回其向吴某某支付的价款,同意司法机关向吴某某追缴到的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
审理:经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6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其盗窃公路边的边沟盖板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且一年内曾因同种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综合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8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区别于盗窃一般财物,盗窃边沟盖板获利虽小,但潜在危害极大,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还可能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危及人命。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来的钱财,事后不但要如数赔偿,自身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收购废品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了解清楚物品来源并做好记录,发现来路不明物品,应当拒绝收购。废品不是免责金牌,若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因小利而失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