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靖雯
案情:2021年4月14日,肖某甲行至将乐县水南镇豪爵铃木摩托车销售店门口,用放置在摩托车储物格内的钥匙将停放在该处的试驾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0095元。肖某乙(肖某甲的姐姐)提供了肖某甲精神病治疗病史的相关材料,证明肖某甲患有精神疾病。根据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肖某甲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案发时辨认能力正常,控制能力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1年9月8日,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甲涉嫌盗窃罪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经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0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肖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肖某甲试图以精神病为由规避盗窃犯罪的法律责任,但其精神分裂症(缓解期)的鉴定结果,以及案发时辨认、控制能力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彻底击碎了这一侥幸念头。法律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依托专业严谨的医学鉴定,绝非仅凭相关材料就能蒙混过关。任何心存歪念者,都别妄图借生病钻法律空子、逃脱制裁。法律底线不容触碰,违法犯罪终将被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