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手机口”帮犯罪分子打电话也是犯罪
日期:11-11
●罗玉琼 吴诗园
案情:2024年10月,叶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有人留言,称“1小时立挣700元,有意者私”。为牟利,叶某向对方发送私信,了解到“手机口”业务。叶某按照对方要求,用一部手机和诈骗分子进行QQ视频通话,用另一部手机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被诈骗对象电话号码,使得诈骗分子直接与被诈骗对象通话,以此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间,被害人刘某某接到叶某的电话后被诈骗75620.82元,叶某共获利140元。案发后,叶某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叶某退出违法所得140元并退赔被害人被骗款项1万元。
审理:经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通讯支持,涉案金额75620.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叶某系从犯,到案后积极退赔,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手机口”诈骗是通过一部手机与诈骗分子联系,另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的电话,搭建语音中转桥梁,实现人机分离,掩饰诈骗电话的真实归属地,使其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手机口”诈骗看似只是帮忙打电话,实则是诈骗链条中的重要一环,若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呼转设备,拨打诈骗电话,无论是否获得报酬,都涉嫌违法犯罪,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