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缅甸搞诈骗 “一夜暴富”梦碎!
日期:11-04
●黄小春 巫淑萍
案情:2021年3月,做着“一夜暴富”梦的盛某某,伙同江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开启了一场精心策划的非法越境。盛某某主动与境外“蛇头”取得联系,听从其安排,三人共同乘坐飞机、汽车等方式抵达云南边境,然而三人因故偷渡未遂,计划首次落空。4月中旬,盛某某再次拉拢江某某、余某某继续实施偷越国境行为,通过乘机、乘车、徒步等方式重走偷渡路,最终成功抵达缅甸。盛某某在缅甸孟波、贺岛等地主要从事针对外国人的投资理财类“杀洋盘”电信诈骗活动和针对国内人的色情直播类的“杀猪盘”电信诈骗活动。2023年11月,因战乱盛某某从云南某口岸入境投案,在缅期间盛某某非法获利共计8万元。
审理:经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盛某某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偷越国境未遂,后又拉拢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第一次偷越国(边)境未遂后又拉拢江某某、余某某一同偷越国(边)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赴境外诈骗窝点从事诈骗行为累计近29个月,属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在诈骗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构成自首、成立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盛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被告人悔罪表现,遂以被告人盛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盛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境线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屏障,是法律的“高压线”,绝不是可以随意逾越的致富捷径。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参与偷渡,实施“杀猪盘”进行诈骗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与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更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境外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企图通过非法途径出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